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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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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20 15:54:47 打印 字号: | |

   

 

    宁化县看守所于2024年5月7日出具宁暂通字(2024)第000006号不予收押通知书,以罪犯陈笃建体检报告证实其肝内多发占位性病变,建议上级医院诊断,并决定暂不予收押。2024年5月13日陈笃建入海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诊断治疗,2024年5月28日出院诊断陈笃建肝细胞癌(CNLC,IIa)等疾病。2024年6月17日陈笃建再入上述医院诊断治疗,于2024年6月22日出院,2024年7月起陈笃建转入厦门弘爱医院治疗。2024年8月7日陈笃建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陈笃建受贿罪一案(2024)闽042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4年8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对罪犯陈笃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立案审查,案号:(2024)闽0424刑更3号。

罪犯陈笃建,男,1975年12月4日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75********,汉族,大学文化,原厦门卷烟厂产品技术科科员、开发技术员、配方设计员、配方设计技术员、配方研发技术员、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产品市场研究配方研究员、产品研究院配方研究员、受聘主任研发师,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槟榔西里277号1405室,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槟榔西里279号602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4年2月26日被留置,同5月6日刑事拘留,同5月7日取保候审。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4111号起诉书指控陈笃建犯受贿罪,于2024年6月25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4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2024)闽0424刑初123号一审判决,判决陈笃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拟就罪犯陈笃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一步审查。如对罪犯陈笃建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于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可通过电话、信函或者来访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电话、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联系部门: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电话0598-8718783,联系人曾法官,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环中路138号。

    本公示期限为三日。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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