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上午,宁化法院生态庭一行人冒雨来到中沙乡中沙村,深入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测量。
黄某某与江某某系同村村民。原告黄某某诉称,位于中沙村段尾南山脚的土地,系自己于2012年9月15日与中沙村村民委员会承包的土地,有《协议书》为证,被告江某某私自拔掉自己在此种植达三年之久的茶树,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利益,遂诉至宁化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告江某某则认为中沙村段尾南山脚下的那块荒地是其在八十年代开荒的地,应该归其所有,不愿赔偿原告损失,双方矛盾很大。
承办法官掌握案情后,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但因双方争议较大,均调解无果。为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承办法官冒雨来到了诉争所在地进行实地勘查,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开展工作、进行实地测量,并且进行现场的简单图片绘制,把握了诉争土地四至界限,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从中寻找调解平衡点和公正裁判的依据,为该案下一步的审理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