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查封公告
(2019)闽0424执恢38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凯庚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万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安荣铝业发展有限公司、赖世水、黄爱英、江帆、赖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宁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三明市万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城南工业园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宁房字第003656号、第003657号、第003658号、第003659号、第003660号、第201304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国用(2011)第18347号],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本院依据(2016)闽0424执570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经查,上述房产已于2014年11月1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
上述房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在查封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清偿债务,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处置上述查封房产。对上述房产产权有异议的或对本院查封上述房产有异议的,请于2019年11月24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