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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行动,勿触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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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化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28 11:27:42 打印 字号: | |

抗疫行动丨勿触法律底线

宁化法院干警入村

 开展疫情防范工作

    1月28日,宁化法院干警深入驻点村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当日,法院干警与当地村两委召开专题会议,对近期防疫工作进行了部署。随后,法院干警与村干部一起深入当地群众家中宣传疫情防范知识,并与村民签订承诺书,督促村民疫情防控期间不拜年、不聚众活动、不举办酒席、不过漾等。当日,共张贴了宣传标语20余条,入30余户对60余名村民进行了宣传,发放宣传材料100余份!

疫情当前,这些法律底线不能碰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我们身边有16类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望大家提高警惕,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条、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 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④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⑤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以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⑦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⑨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⑩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⑪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⑫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条、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条、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⑬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 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⑮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⑯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