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名辉、廖爱莲(两人系夫妻)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谢名辉、廖爱莲向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80,000元,并提供谢名辉、廖爱莲共有的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新桥一路20号2幢502室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自2015年11月21日起,谢名辉、廖爱莲未按期支付借款利息。2016年6月8日,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至宁化法院。2016年8月31日,宁化法院作出(2016)闽0424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谢名辉、廖爱莲尚欠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还清;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上述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2月22日,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息合计316092元。
二、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宁化法院查明谢名辉于2016年12月18日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权。宁化法院依法查封、评估了宁化县翠江镇新桥一路20号502室房产,评估价为297300元。2017年9月10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房产,并208,110元的最高价成交。该拍卖价款,扣除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租金安置费,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得193690.5元。经依法查询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谢名辉、廖爱莲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廖爱莲无固定收入来源,还需赡养谢名辉的父母,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借款人之一已经死亡,被执行人唯一房产已被依法拍卖,因价值贬损拍卖后无法清偿债务。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向车管所查询车辆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证券、股权等信息,谢名辉、廖爱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廖爱莲无固定收入来源,还需赡养公公婆婆,生活较为困难。本案属于典型的抵押财产价值贬损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完毕,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案件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经依法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在此,提醒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合理评估抵押物的交易价值,防止抵押物不能变现或价值贬损导致债权不能实现。